新政复决〔2025〕797号
申请人:王XX,男,1986年11月20日出生,住新乡市获嘉县XX乡XX村。
被申请人:新乡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5年7月28日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4107001922983282号),于2025年7月28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撤销《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4107001922983282号)。
申请人称:作为一名公交司机,工作上尽职尽,将安全放在第一位,2025年7月19日15:43分申请人驾驶55路公交车行驶至新二街与华兰大道交叉口,在通过红绿灯路口时因地面洒水,再加上太阳刺眼因素导致我无法看到实线,造成违反禁止标线指示的违法行为(本人有视频为证)申请人在此过程中没有知法犯法,有意为之。完全受外界因素导致,本人也在此事中得到教训,并在以后的驾驶中更加严于律己,提高自己,不再让此类事发生。综上申请人的行为并不能构成主观上的直接违法,应对申请人的处罚依法撤销。
被申请人辩称:一、公安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2025年7月9日15时43分,公安机关交通技术监控设施抓拍豫GXXXXX号大型客车在新二街与华兰大道交叉口实施违反禁止标线指示的违法行为。上述事实有电子监控抓拍证据照片证明。二、公安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程序合法适用依据正确。2025年7月28日王XX到交通管理支队违法处理窗口接受处理。公安机关通过手机短信及现场告知王XX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王XX持相应证件到窗口处理,开出处罚决定书签字确认。三、公安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适当。《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可以对违法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依法予以处罚。对能够确定驾驶人的,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处罚。"第九十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一百元罚款:(二)未按照交通标志、标线指示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行驶的;"王XX驾驶公交车碾压的白色单实线为禁止标线,其作用为禁止相邻车道车辆越线或压线行驶。王XX驾驶车辆压线行驶事实清楚,公安机关依据上述规定处100元罚款,并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十二条"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分:(四)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禁止标线指示;"之规定对其驾驶证记1分。四、申请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没有依据。收到复议申请后,我支队立即专门派人在相同位置进行.现场观察,观察当日下午3点左右恰有洒水车经过,路面标线清楚,不存在阳光刺眼看不清的情况。综上,公安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请求复议机构维持被申请人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经查,2025年7月8日18时6分,申请人驾驶车牌号为豫GXXXXX的机动车,行驶至新二街与华兰大道交叉口,申请人所驾车辆压线行驶,被电子监控设备抓拍。2025年7月9日,被申请人审核该电子监控记录信息并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2025年7月28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4107001922983282号),并于当日送达申请人。本机关认定的事实与《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4107001922983282号)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道路交通信号包括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和交通警察指示。"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可以对违法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依法予以处罚。对能够确定驾驶人的,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罚。"《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二)项规定:"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一百元罚款:(二)未按照交通标志、标线指示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行驶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四)项规定:"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分:(四)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禁止标线指示;"本案中,申请人在交通信号禁止跨越行驶的情况下驾驶机动车越过交通标线,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依法应给予行政处罚。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二)项以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决定对申请人处以100元罚款、记1分的行政处罚,符合法律规定和处罚裁量基准,并无不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新乡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于2025年7月28日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4107001922983282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10月24日
豫公网安备4107020200023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