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复决〔2025〕565号
申请人:文XX,男,1987年8月8日出生,住新乡市红旗区人民中路XXX号X号楼X单元。
被申请人:新乡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5年5月26日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4107001922484392号),于2025年5月26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5年5月31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撤销《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4107001922484392号)。
申请人称:由于堵车按照城管手势在此处调头,因后方有车通行,调头暂停几十秒,并未在此地长时间停车,第二天去找城管咨询,拍到多张城管和交通局在此处停车,城管告知他们停不处罚。
被申请人辩称:一、我单位作出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2025年4月28日21时46分,公安机关交通技术监控设施抓拍豫GXXXXX号小型轿车在站前一街与站前三街交叉口附近黄色网格线上违法停车。上述事实有电子监控抓拍证据照片证明。二、我单位作出的行政处罚程序合法,适用依据正确。2025年5月26日文XX到交通管理支队违法处理窗口接受处理。公安机关通过手机短信及现场告知文XX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文XX持相应证件在我单位窗口处理,开出处罚决定书并签字。三、我单位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适当。《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可以对违法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依法予以处罚。对能够确定驾驶人的,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处罚。"第九十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一百元罚款:(二)未按照交通标志、标线指示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行驶的;"文XX在机动车道上的黄色网格线上停车违法事实清楚,公安机关依法处一百元罚款,并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十二条"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分:(四)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禁止标线指示;"之规定对其驾驶证记1分。四、原告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没有依据。第一,根据《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国家标准,网状线"用以标示禁止以任何原因停车的区域,视需要施划于易发生临时停车造成堵塞的交叉路口、出入口及其他需要设置的位置。"。文XX所停地点道路上方悬挂有免费公交接驳点的蓝牌,在蓝牌下方竖标上挂有"黄网格线内禁止停车违者抓拍"的大字,地上施划有黄线网格线。第二,经核查监控视频并没有文XX所说的由于堵车按照城管手势在此处调头,其将车辆停在靠路边的黄色网格线上目的是为了停车,而非其所说的为了调头,视频显示在后方明显宽敞能随时开走的情况下车辆不走,停车等候被抓拍。综上,文XX违反禁止标线上道路行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我单位作出的行政处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人民政府维持申请人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经查,2025年4月28日21时46分,申请人驾驶车牌号为豫GXXXXX的机动车,在站前一街与站前三街交叉口附近黄色网格线上违法停车,被电子监控设备抓拍。2025年4月28日,被申请人审核该电子监控记录信息并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2025年5月26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4107001922484392号),罚款100元并记1分的处罚,并于当日送达申请人。本机关认定的事实与《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4107001922484392号)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可以对违法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依法予以处罚。对能够确定驾驶人的,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罚。"第九十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中华人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机动车在遇有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应当依次排队,不得从前方车辆两侧穿插或者超越行驶,不得在人行横道、网状线区域内停车等候。"《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二)项规定:"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一百元罚款:(二)未按照交通标志、标线指示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行驶的;"被申请人根据上述规定,依照《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四)项之规定对申请人驾驶证记1分。本案中,申请人站前一街与站前三街交叉口附近黄色网格线上违法停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依法应给予行政处罚。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第一百一十四条、《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二)项以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四)规定,决定对申请人处以100元罚款、记1分的行政处罚,符合法律规定和处罚裁量基准,并无不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新乡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于2025年5月26日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4107001922484392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8月 日
豫公网安备41070202000236号